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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律师系列 一级律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发布时间:2018-08-17 浏览次数:1702

评定标准:一级律师须系统掌握国内外法学理论,了解国内外法学动态;具有系统的律师业务知识和丰富的律师业务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众多的案例及分析、定性结论;掌握同律师专业相关的其它学科知识;能解决律师业务中出现的高度疑难问题,成绩显著;有很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对重大案件辩护、代理,以及重大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处理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对法律理论和实务研究等有重大成果,公开发表、出版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组织与指导二级律师及各级专业律师人才培训、研讨、案件分析的能力。

一、适用范围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从事律师工作的专业人员。

二、政治思想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积极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律服务。取得二级律师任职资格后,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三、学历、资历条件

(一)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律师工作,取得二级律师任职资格5年以上。

(二)具有相应律师执业证书(律师工作证书)。

四、外语、计算机条件

 (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统一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参加全国或全省职称计算机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五、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二级律师任职资格后,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0件以上(提交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清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级以上法院管辖(一审)的10起以上案件的主要代理律师或辩护人;

(二)标的额1亿元以上非诉讼事务的主要参与者;

(三)担任20家以上单位或者10家以上大中型企业、政府单位的法律顾问;

(四)担任3家以上上市公司的法律顾问或者为2家以上企业在主板、创业板、新三板及其他区域性产权交易机构上市挂牌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五)主办3起以上境外或者8起以上境内涉外案件。

六、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二级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担任刑事辩护律师,出具无罪或死刑改判死缓及以下刑期的辩护意见,3次以上被采纳(由县级以上司法部门出具证明);

(二)担任民商事案件代理律师,出具的代理意见8次以上被采纳(由县级以上司法部门出具证明);

(三)担任行政案件的代理律师,出具的代理意见5次以上被采纳(由县级以上司法部门出具证明);

(四)担任非诉讼法律事务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8次以上被采纳(由县级以上司法部门出具证明);

(五)担任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为政府重大决策提供论证或者参考意见被采纳(由市级以上政府部门出具证明)。

七、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二级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作为主要编著者(前3名)公开出版律师及相关专业著作(译著)1部,撰写不少于8万字;

(二)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下同);

(三)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独立完成的本专业论文4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不少于2篇。

八、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符合现任职资格规定年限要求,或具备规定学历,符合现任职资格2年以上,确有突出贡献者,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可破格申报:

(一)获*********奖励或荣誉称号;

(二)律师业务工作经验丰富,对某领域律师业务有较深的研究,或者在开拓新的律师业务领域上有重大的成绩,获省(部)级批准的司法系统奖励;

(三)公开出版独立完成的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不少于10万字),并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独立完成的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

九、附则

(一)从事律师业务工作年限是指从取得律师执业证之日起,并经考核合格的有效执业经历。

(二)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本数量级),所称“年”均为周年。

(三)本条件所称“著作”指有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

(四)本条件所称“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省境内出版的具有ISSN或CN刊号的正式学术期刊(不含内刊、增刊)。

(五)本条件所称“核心期刊”指纳入北京大学图书馆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的法律类学术期刊。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中央级大报和河北日报理论版可视为核心期刊。

(六)本条件所称“论文”指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的研究性学术文章,字数一般2000字以上。

(七)本条件所称“奖励”指国家、省、市、县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律师在科研和业务工作方面做出的突出业绩给予的肯定和表扬(含荣誉称号)。不包括除律师协会以外的其他行业协会、学会的奖励,不包括论文奖、征文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