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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律师系列 三级律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发布时间:2018-08-17 浏览次数:1831

评审标准:三级律师须掌握法律知识和律师业务知识,具有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独立承办各项律师业务,有组织指导四级律师及其以下人员工作的能力;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对案件的代理、辩护为人们所认可。

一、适用范围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从事律师工作的专业人员。

二、政治思想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积极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律服务。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三、学历、资历条件

(一)获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取得四级律师任职资格后,从事律师业务工作4年以上。

(二)具有相应律师执业证书(律师工作证书)。

四、外语、计算机条件

(一)掌握一门外语。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统一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参加全国或全省职称计算机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五、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四级律师任职资格后,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五件以上(提交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清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级以上法院审理(一审、二审)的十起以上案件的主要代理律师或辩护人;

(二)标的额三千万元以上非诉讼案件的主要参与者;

(三)担任10家以上单位或者五家以上大中型企业、政府单位的法律顾问;

(四)担任上市公司的法律顾问或者为企业在主板、创业板、新三板及其他区域性产权交易机构上市挂牌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五)主办一起以上境外或者三起以上境内涉外案件。

六、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四级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担任刑事辩护律师,出具无罪辩护或死刑改判死缓及以下刑期的辩护意见,一次以上被采纳(由县级以上司法部门出具证明);

(二)担任民商事案件代理律师,出具的代理意见五次以上被采纳(由县级以上司法部门出具证明);

(三)担任行政案件的代理律师,出具的代理意见三次以上被采纳(由县级以上司法部门出具证明);

(四)担任非诉讼法律事务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五次以上被采纳(由县级以上司法部门出具证明);

(五)担任政府及政府组成部门法律顾问的律师,为政府重大决策提供论证或者参考意见(由相关政府部门出具证明)。 

七、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四级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著作1部以上;

(二)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

(三)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发表专业文章2篇以上或者获奖1篇以上。

八、附则

(一)从事律师业务工作年限是指从取得律师执业证之日起,并经考核合格的有效执业经历。

(二)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本数量级),所称“年”均为周年。

(三)本条件所称“著作”指有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

(四)本条件所称“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省境内出版的具有ISSN或CN刊号的正式学术期刊(不含内刊、增刊)。

(五)本条件所称“论文”指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的研究性学术文章,字数一般2000字以上。

(六)本条件所称“专业文章”指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的经验总结、短篇报道或实例报道等文章。字数一般800字以上。